劳动法聚焦 | 新就业形态下主播与公司劳动关系的认定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革新,新就业形态蓬勃兴起,其中网络直播行业尤为引人注目。
主播作为此新兴业态的代表性从业者,其工作模式与传统的就业形态,尤其在与公司的关
系上显得尤为复杂。主播既享有高度的自主权,又常受公司一定程度的管控,这种模糊性
使得劳动关系的认定成为法律难题。当前,法律法规对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的界定尚不
明晰,传统的认定标准难以适应这一新兴业态。这不仅威胁到主播的权益保障,也给公司
的合规运营带来风险。因此,急需对主播与公司间的劳动关系认定进行深入的法律探讨。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新就业形态下主播与公司的合作模式,结合法律条文和典型案例,探讨
二者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和法律适用。
二、新就业形态与劳动关系概述
(一)新就业形态的定义与特点
新就业形态是指相对于传统就业模式而言的一种全新的就业方式。它通常依托于互联网、
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得劳动者可以在任何
时间、任何地点进行工作,新就业形态的特点主要表现为灵活性、自主性和多样性。
灵活性是新就业形态最显著的特点之一。在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不再受制于固定的工作
时间和工作地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工作。这种灵活性不仅提高了劳
动者的就业满意度和生活质量,也有助于企业更好地应对市场变化和业务波动。
自主性是新就业形态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在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通常拥有更大的自主权
,可以自主选择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和工作伙伴。这种自主性有助于激发劳动者的创造力
和创新精神,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多样性则是新就业形态的第三个特点。新就业形态涵盖了众多不同的行业和领域,提供了
丰富多样的就业机会。无论是网络主播、自媒体人、还是在线教育教师,都可以在新就业
形态中找到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
(二)劳动关系的法律界定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其核心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
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支配。在法律上,劳动关系的认定通常需要考虑从属关系
、经济依赖性和组织从属性等因素。
从属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管理。这种从属关系体现了
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也是劳动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区别。
经济依赖性是指劳动者的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这种经济依赖性
反映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经济依附程度,也是劳动关系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组织从属性则是指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内,成为其组织成员的一部分。这种
组织从属性体现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紧密联系和高度融合。
(三)新就业形态对劳动关系认定的挑战
在新就业形态下,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面临着适用困境。由于新就业形态的灵活性、
自主性和多样性等特点,使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和模糊。在这种
情况下,传统的从属关系、经济依赖性和组织从属性等认定标准可能难以适用,导致劳动
关系的认定变得困难和争议不断。
例如,在网络直播行业中,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的关系就难以用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来界定。一方面,主播在直播过程中享有较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可以自主选择直播内容
、时间和方式;另一方面,直播平台又对主播进行一定程度的管理和控制,如规定直播
时长、内容审核等。这种复杂的关系使得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变得棘手。
因此,面对新就业形态的挑战,需要重新审视和完善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以适应新
时代的发展需求。同时,也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为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关系
认定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三、主播与公司的合作模式分析
在网络直播行业中,主播与公司的合作模式多种多样,这些不同的合作模式直接影响了主
播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而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产生重要影响。本部分将对主播与
公司的主要合作模式进行分析,并探讨不同模式下劳动关系认定的难易程度。
(一)主播与公司的合作类型
独家合作:在这种模式下,主播与某一公司签订独家合作协议,成为该公司的独家主播。
主播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只能在该公司指定的平台上进行直播活动,不得在其他平台或
与其他公司进行合作。这种合作模式通常意味着公司对主播有较强的管理和控制权,包括
直播内容、时间安排、收入分配等方面。
非独家合作:非独家合作模式下,主播可以与多家公司或平台进行合作,没有排他性限制
。主播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在不同的平台上进行直播活动。这种合作模式给予了
主播更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权,但同时也可能导致公司与主播之间的关系更加松散和难以
认定。
自由职业者: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出现的主播通常不与公司签订长期或固定的合作协议,而
是以项目或任务为单位进行合作。他们可能同时为多个平台提供服务,或者在不同的时间
段为不同的公司提供服务。这种模式下,主播享有高度的自主权和灵活性,但同时也面临
着更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二)各类合作模式下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不同的合作模式下,主播与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有所不同。这些权利义务关系主要体
现在合同条款、收入分配和管理控制等方面。
合同条款:合作协议是主播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不同合作模式下,协议中的
条款也会有所不同。例如,独家合作协议中通常会有排他性条款、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等
条款,而非独家合作和自由职业者模式下的协议则可能更加注重服务内容、价格和时间等
方面的约定。
收入分配:收入分配是主播与公司之间最重要的经济关系之一。在不同的合作模式下,收
入分配方式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在独家合作模式下,公司通常会给予主播更高的底薪和
更稳定的收入来源,而在非独家合作和自由职业者模式下,主播的收入可能更加依赖于直
播的观看人数、打赏金额和广告收入等因素。
管理控制:管理控制是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重要因素之一。在不同的合作模式下,公
司对主播的管理和控制程度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在独家合作模式下,公司通常会对主播
进行较为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包括直播内容审核、时间安排和形象塑造等方面,而在非独
家合作和自由职业者模式下,公司对主播的管理和控制可能更加宽松和灵活。
(三)合作模式对劳动关系认定的影响
不同的合作模式对劳动关系认定的难易程度有着重要影响。在独家合作模式下,由于公司
对主播的管理和控制较为严格,且主播的经济依赖性较强,因此劳动关系认定相对容易,
而在非独家合作和自由职业者模式下,由于主播享有较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且公司与主
播之间的关系更加松散和难以认定,因此劳动关系认定可能更加困难和复杂。
四、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标准与实践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劳动关系认定的规定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
12号)等法律和部门规章对劳动关系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规定,劳动关系的认定主
要依据以下三个标准: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
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
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实践中劳动关系认定的难点与争议
尽管我国法律对劳动关系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主播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认
定仍然存在着一些难点和争议。在实践中,一些涉及主播与公司劳动关系认定的案件往往
具有复杂性和争议性,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例如在人社部、最高
院联合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五中,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某文化传播公司是否
对李某实行劳动管理。经法院审审理发现,公司作为李某的经纪人,主要通过培训、包装
等手段提升其知名度,双方关系基于平等协商,李某可自主决定直播时间及内容,收益按
约定分成。这种关系未体现劳动管理的从属性特征,因此被认定为民事关系,而非劳动
关系。李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在
法律适用问题方面,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背景存在差异,因此法院在处理
劳动关系认定案件时可能面临不同的挑战和困难。
五、主播与公司劳动关系认定的特殊考量
(一)主播工作的特殊性
主播工作具有显著的灵活性,这主要体现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等方面。首先
,主播的工作时间往往不固定,可能需要根据观众的需求和平台的安排进行调整。其次,
工作地点也相对灵活,主播可以选择在家中、公司指定的直播间或其他合适场所进行直播
。最后,工作内容方面,主播可以根据自己的特长和兴趣选择直播的主题和形式。这种灵
活性使得主播在工作安排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权。
然而,这种灵活性也给劳动关系认定带来了挑战。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往往基于固定
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而在主播这种灵活的工作模式下,这些标准可能难以适用。因此
,在认定主播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时,需要更加关注主播工作的实际内容和性质,以及
公司与主播之间的实际关系。
(二)公司对主播的管理与控制程度
公司对主播的管理与控制程度是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招聘方面,公
司通常会设定一定的门槛和标准,对主播进行筛选和选拔。在培训方面,公司可能会为主
播提供专业技能培训、形象塑造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在考核方面,公司可能会根据主播的
直播时长、观众互动度、打赏收入等指标对主播进行评估和奖惩。
这些管理和控制措施表明,尽管主播在工作上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但公司在一定程度上仍
然对主播进行了管理和控制。这种管理和控制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之一——从属
性原则。因此,在认定主播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时,需要充分考虑公司对主播的管理和
控制程度。
(三)主播的经济依赖性
经济依赖性是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对于主播而言,其收入来源主要
依赖于直播活动所获得的打赏收入、广告收入等。这些收入往往与公司或平台的分成机制
密切相关。此外,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可能需要使用公司或平台提供的设备、场地等资源,
这也增加了主播对公司的经济依赖性。
这种经济依赖性表明,主播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公司或平台提供的资源和机会进行直播活
动并获得收入。这种依赖性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之一——经济从属性原则。因此,在
认定主播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时,需要充分考虑主播对公司的经济依赖性。
综上所述,在认定主播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时,需要特殊考量主播工作的特殊性、公司
对主播的管理与控制程度以及主播的经济依赖性等因素。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判断劳动关
系是否存在的重要依据。同时,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以确保劳动关
系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六、完善主播与公司劳动关系认定的建议
(一)立法层面的完善
针对新就业形态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国家应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明确主播
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在制定这些标准时,应充分考虑主播工作的特殊性、公
司对主播的管理与控制程度以及主播的经济依赖性等因素。同时,还应关注网络直播行业
的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确保立法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立法部门还应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网络直播行业发展的新
要求。例如,可以修订《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增加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的
条款,为主播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司法实践的指导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明确裁判规则,统一裁判尺度,确保同类案件得到公正、一致的处
理结果。针对主播与公司劳动关系认定案件,法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指导:
1、加强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力度,充分了解主播与公司之间的实际关系和工作模式;
2、注重运用证据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确保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3、准确把握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标准,结合主播工作的特殊性和行业特点进行综合判断;
4、加强与立法部门、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动主播与公司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的解决。
(三)行业自律与监管
网络直播行业应加强自律与监管,建立健全行业规范,保障主播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规范主播与公司的合作行为;
2、加强对主播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主播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
3、建立完善的主播权益保障机制,包括收入分配机制、劳动保护机制等,确保主播的合法
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4、加强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律师实务建议:
一、从建立合作关系的角度出发,在主播与公司的合作中,建议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双方应签订一份详尽的《合作协议》,而非劳动合同。该协议应明确约定合作的性质、
目的、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收入分配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特别是要强调主播
的自主性和独立性,明确其工作内容、时间和地点等方面的灵活性,避免公司对其实施类似
员工的日常管理。
2、公司应确保主播的工作不涉及其核心业务和日常运营。主播的工作内容应主要围绕其个
人才艺展示、互动交流等方面,避免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同时,公司应避免
对主播进行严格的考勤、绩效评估等管理行为,以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
3、在收入分配方面,公司应与主播约定明确的收益分配机制。主播的收入应主要来源于其
个人努力所获得的打赏、礼物等收入,而非公司支付的固定薪酬或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按
照约定比例从主播的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分成,但应避免将主播的收入与公司自身的盈
亏状况挂钩。
4、双方应避免使用可能引发劳动关系误解的称谓和表述。在合作协议、宣传资料等文件中
,应避免使用“员工”、“职位”、“工资”等具有劳动关系特征的词汇,而应采用“合
作伙伴”、“签约主播”、“合作费用”等表述方式。
5、建议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保持密切沟通,及时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如遇到可能
引发劳动关系争议的情况,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和
应对。
二、从建立劳动关系的角度出发,为确保双方权益,建议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明确合同性质:合同中应清晰标明为“劳动合同”,并明确双方为雇主与雇员关系,而
非其他形式的合作关系。
2、详尽工作内容与地点:详细列明主播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避免后期因
工作内容不明确而产生纠纷。
3、合理薪酬与福利:约定明确的薪酬结构、支付方式及时间,同时注明主播应享有的各项
福利与待遇。
4、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主播在直播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如视频、音频等,应明确归属
权和使用权,避免未来产生权属纠纷。
5、保密与竞业禁止:如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应签订保密协议;同时,可考虑约定竞业禁止
条款,但需注意其合法性与合理性。
6、解约与终止条款:明确双方解约的条件、程序及可能涉及的赔偿责任。
7、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劳动合同内容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因违
法条款而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主播和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沟通、协商一致,并尽量在合同中体现双方的共同意愿和
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建议双方在签订前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
效性。
刘安琪 律师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主要擅长领域为民商事诉讼及公司法律事务,含商务合同的起草与审查,企业人事合规,公司收购、兼并与重组及其他公司法律事务。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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